普思玛等离子处理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同交易通用规则

§ 1 总则

1.无论在商务洽谈里是否被提及,所有交货、服务和报价基于本文所列规则。无论是否经
过专门协商,我们订立的交易规则适用于各种交易事务。 一旦接受由我们交付的货物,就视为同意这些规则。

2.如果买方的交易规则和本文条款有分歧,仅仅在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的情况下才视
作被采纳。

§ 2 报价

1.我们的员工没有被授予订立任何口头附加协议的权利,也没有被授予做出超过书面合同内容承诺的权利。

2.通过书面确认的附加协议才是有效的。

3.对交货时间的预计是大致确定的时间,不作为我们的履约责任,除非做出特定交货日期的书面承诺。

4.无论是否订立协议,我们提供的各种图纸、清单,模型、设计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的版权
属于我们。 在未得到我们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 3 价格

1.除非明确指明,我们给出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不包括安装或调试的费用,不包括包装费用。 除非另有规定,运输保险或类似的保险由客户承担。 在分批交货情况下,我们可以对每批交付的货物单独开具发票。

2.如果合同执行结束,买卖双方对价格没有达成一致,我们将根据交货日时的实际价格确定有效价格。

§ 4 付款条件

1.应当以我们报价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付款额是指支付到我方帐户的实际款项数额。

2.除非在订单确认书(或者发票)里有另外的说明,买方不允许擅自降低价格。

3.如果买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或者买方拖欠款项,或者发生有损买方信用的情形,我们所有的权力主张和赔偿要求立即生效。

4.由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只有在所述索赔要求基于同样合同规定的情形下才被接纳。

5.只有当买方的索赔要求基于同样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声称保留权利。

6.我们没有义务接受汇票及支票付款。 只有我们能够自由支配买方所支付的款项时,才视作买方完成支付。

§ 5 交货期限,交付延误

1.交货期限从订单确认书发出之时开始起算,并且是在客户已经向我们提交所有所需文件,合同各方所有商务问题及合同技术细节已被澄清,买方已经履行所有应尽的义务,以及按合同约定我们已经收到预付款后才开始起算。所有有关装配或部件的特殊规格要求必需在合同或订单中明确。其后所提出的任何有关特殊规格的要求都可能造成交货延迟或价格提升。

2.如果货物已经送达,或者,如果已经通知客户准备提货,都代表货物已完成交付。

3.如果对不可遇见和意外状况尽到全部的预防责任,当发生不可避免的状况,无论这种状况是在我们工厂中发生还是在承包商处发生,例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原材料延误等,当我们无法避免时,我们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延长交货期,所延长的期限相当于被延误的日期。 在我们的工厂或供应商的工厂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下,同样适用。 我们将立即告知客户所发生的延误事件。

§ 6 风险转移

1.即便买方同意在货款中加入运费,在我们准备好发货之后或货物交承运人之后,有关货物的风险依然由我们转移给买方。我们将对货物进行妥善的包装,并妥善的安排货运。 应顾客要求,可以就运输中可能发生破损、火灾等风险进行保险,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2.即使存在细小的缺陷,客户也应当接受货物。 我们对由于细小缺陷提出的索赔要求不会理赔。 在买方要求合理的情况下,我们接受分批交货。

§ 7 安装和装配

1.以书面形式同意其它约定,在任何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方应当及时准备:

1)必要数目的工人配合安装,如果有必要,可能还需要电工、机械加工和其它有资质的员工,以及必要的工具。

2)除我们交付货物以外的所有辅助设备或器具,包括必要的零配件。

3)当在特殊环境中安装时,如果有必要,买方还需要提供防护服和其他防护措施。

2.安装前,买方应准备好安装工作所需要的各种零配件及材料,应当使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从而使我们的员工到达后即可开始工作。

3.如果由于安装现场条件所致,而不是由于我们的原因所造成的安装、调试或试运转的延迟,应由买方支付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我方员工的差旅费等。

4.安装及调试工作结束后,买方应立即出具有关安装及调试结果的书面证明或验收报告。

5.如果有关工作和我们交付的货物的安装或调试无关,或者是按照买方要求进行的,则我们不对我方安装人员或第三方人员的这部分工作负责。

如果是对安装调试工作单独开具发票,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买方签立订单时,需包括双方约定的工时费用,以及额外工作的工时费用、夜间、周末和假日工作的加班费用,以及在恶劣条件下工作的额外补贴。

并且,还需包括下列费用:
1) 差旅住宿费,工具和行李运输费

§ 8 所有权保留

1.我们保留所提供货物的所有权和产权, 直到合同约定的款
    项全部付清为止。

2.如果客户采用支票支付,我们保留的货物所有权直到支票全额兑现。

3.当货物所有权归属我们时,不允许动产抵押。 在我们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存在与第三方利益相关的情况时,特别是被查封时,客户应当明确说明我们对货物拥有的所有权。 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当立即将查封记录复印件传输给我们,以让我们知悉有关情况。如果买方做出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我们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追回所发出的货物。

§ 9 在发生过失时买方的索赔

1.我们兹将我们针对外部供应商的索赔权转让给买方。 买方只有在针对外部供应商提出的法律诉讼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我们对外部供应商方面的错误负责。 如果外部供应商的总部设在国外,可以要求庭外解决。 买方有义务将针对我们外部供应商提出的法律诉讼告知我司,并且按我们提出的要求,将相关事宜告知我们。

2.买方应当及时的,没有任何延误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我们所有的缺陷。

3.在我们得到货物有缺陷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我们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至少14天),修复缺陷或更换货物。 我们有权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如果修复或替换后有关缺陷依然存在,并且根据合同规定有关缺陷是严重的而不是细微的,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收回款项。

4.在存在微小缺陷的情况下,不存在降低购买价格的权利。
买方单方面撤销合同时,应当归还所交付的货物,无论还提出何种要求,买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支付相应的费用。

5.买方不能对修复缺陷时买方需要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比如运输,人工,材料等费用,要求赔偿。

6.买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有效期限是货物交付后12个月。

§ 10 有限责任及赔偿

1.我们不对轻微违反非实质性合同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除非出现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实质性合同义务的情形,我们对相应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所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的范围仅仅包括直接损失,并且不包括非正常损害。

如果买方的赔偿要求超出产品责任的范围,或客户将财物损失或健康伤害归因于向我们,或将客户或客户员工死亡归因于我们,我们不予接受。

§ 11 履行地和管辖地

1.由合同关系引发的所有责任的履行地在中国上海。

2.所有由合同关系引发争议的仲裁或裁决地在中国上海。然而我们有向买方注册地所在法院提出追索权的权利。

3.中国法律是唯一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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